米廷海与刘玉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廷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米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廷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米廷海承担。审判员  韩冬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籍师师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