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佑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莱芜市金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佑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佑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5.15元,减半收取3232.58元由原告广州市佑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丘福源审判员  罗少卫审判员  陈小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