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定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九条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人卫某依照该条例

九条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人卫某依照该条例第四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晋卫计某字【2016】第11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

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晋卫计某字【2016】第11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给予被执行人张定颜、张红妹征收社会抚养费72664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卫某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张定颜、张红妹不自觉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卫某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

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

条、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对晋卫计征决字【2016】第11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予

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对晋卫计征决字【2016】第11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加   奖审判员 许进民审判员吴峰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速录员 林   文   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