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维政申请执行湖南湘胖食品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了义务。至此,本案业已全部执

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了义务。至此,本案业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结束。特此通知执行员  符耿毅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俊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