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九十二条、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申请人黄胜、胡小凤的银行存款68478元。本裁定
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申请人黄胜、胡小凤的银行存款6847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江峰审 判 员 周慧玲人民陪审员 夏元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柳 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