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祁星与被执行人赵建勋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十七条的规定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健媛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