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玉芬、晋江毅凯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16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玉芬,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晋江毅凯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91837-X,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苏厝工业区清美工业区旁边。法定代表人庄少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柏信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37589-3,住所地晋江市青阳街道长兴路明鑫财富中心1107-09室。法定代表人庄惠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明哲,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林玉芬与被执行人晋江毅凯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柏信贸易有限公司、吴明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晋江毅凯贸易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执行人福建柏信贸易有限公司、吴明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依法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相应的义务;本院向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执行的银行存款79462.12元并扣划交付申请执行人,此外,除查到被执行人吴明哲名下有址在晋江市房产两处及办理了对被执行人吴明哲名下闽C×××××机动车的查封登记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而该房产已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无处分权,已查封登记的机动车本院尚未实际扣押;本院于2016年10月22日对被执行人吴明哲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本院函请晋江市公安局协助调查被执行人福建柏信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福建柏信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下落,但至今未查到其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上述情况,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张景旭执行员 黄勤俭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庄晖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