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
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黄明云对该笔借款也��承担还款责任,陈锦武要求王福江、黄明云偿还5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借条中约定的费用5分,但未明确是月息还是年息,属于约定不明,故视为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但陈锦武主张的利息中包含的逾期利息部分,本院支持从2017年1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王福江、黄明云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二百一
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福江、黄明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锦武借款50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福江、黄明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锦武借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17年1月1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锦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610元,合计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610元,合计1660元,由被告王福江、黄明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 峰人民陪审员 曹宗秀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子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
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