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民终9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利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号。委托代理人屈文成,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号茶马大厦**层。法定代表人陈同刚,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衔,该公司职员。案由: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上诉人河北利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5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河北利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前返还由被上诉人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垫付的两名劳务人员(即崔芳婷、钞丹阳)5月、6月养老保险费用共计2934.92元。二、上述两名派遣员工需要办理转档等相关业务,上诉人应为两名派遣员工办理相关手续。三、如上诉人违反上述约定,除应返还上述费用2934.92元外,还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因该案产生的诉讼费、差旅费等必要支出人民币3000元。四、诉争双方于2017年6月28日正式解除劳务派遣协议关系。五、本案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一审案件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104.50元),由被上诉人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104.50元),由上诉人河北利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上签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褚玉华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杨根山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