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盛棵与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市场经济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劳动法

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市场经济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劳动法第五

第五十条以禁止性规范的立法方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

十条以禁止性规范的立法方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原告王盛棵为被告鹏升公司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被告鹏升公司出具的欠条可确认其对原告王盛棵欠付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工资10000元,该工资实际系原告王盛棵的劳动报酬,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第三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

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盛棵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拖欠的劳动报酬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予以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曾文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