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王争鸣、廖金香存款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争鸣、廖金香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至40000元。本裁定

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争鸣、廖金香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至4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朱雄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何孟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