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若尘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

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若尘撤回上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

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若尘撤回上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刑初5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陆晓波代理审判员  段 婷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

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

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