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保全申请费320元,共计420元,由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雪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荣达 打印责任人:李荣达 校对责任人:廖雪峰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