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某某、欧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保全申请费320元,共计420元,由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雪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荣达 打印责任人:李荣达 校对责任人:廖雪峰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