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某1与席某2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三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

三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

第七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由于被告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期间未向原告尽抚养义务,应向原告支付10个月的抚养费。被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为2054.25元,结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情支持2100元/月,共计21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2016年10月至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可另行主张。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席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席某12016年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席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席某1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抚养费21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席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顾静附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存续

第三条: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

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养费

第七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

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第八条,抚育费应定期

第八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