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钱治与张先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先友归还原告张钱治借款25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先友归还原告张钱治借款25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

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被告张先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岑益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孙益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