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小兵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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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条、
二百三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
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小兵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
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小兵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建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旭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