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小兵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二百三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

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小兵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

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小兵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建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旭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