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与赵立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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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
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晓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建美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