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约定金山·东方花园小区小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1.2元,乙方应于每年度首月五日内缴
四条约定金山·东方花园小区小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1.2元,乙方应于每年度首月五日内缴纳本年度费用;第十
第十条约定若乙方违反协议,不按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交纳并按逾期
条约定若乙方违反协议,不按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交纳并按逾期应交纳费用每天百分之一的标准承担相应滞纳金。被告在该小区的房屋系小高层建筑,面积122.82平方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今未交纳物业费。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作为物业管理人,履行了物业管理活动;二被告作为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二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物业费及逾期交费产生的违约金,理由正当,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支付违约金。二被告辩解称小区不允许未买车位的业主停车,原告让被告签订放弃暖气配套费的霸王条款,暖气公共阀门出问题导致被告家木地板被泡坏,原告在10号楼上方所建信号接收塔对该楼住户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等,并以此拒交物业费,该辩解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
第六十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广俊、聂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
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广俊、聂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物业费3979.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在此期间产生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4元,由被告熊广俊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4元,由被告熊广俊、聂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媛媛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亚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