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闫恒刚、张翠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闫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闫恒刚、张翠芬、周明宝、于启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7元减半收取793.5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承永二〇��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