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居正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毕财、陈路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6

第十八条、

十八条、第三

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

第六十条、

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七条、

七条、第一百一十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四条、第一百六十一

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毕财、郑润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河南居正资产管

,判决如下:被告杨毕财、郑润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河南居正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租金15976.22元,并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河南居正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8月3日起至其实际还款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二、被告杨习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杨毕财、陈路路、杨习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3元,由被告杨毕财、陈路路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3元,由被告杨毕财、陈路路、杨习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审 判 长  牛建军人民陪审员  苗 雨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宇辰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