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洪春、徐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徐建军价值65,000元的财产;二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徐建军价值65,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姜洪春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姜鹏所有的赣E×××××的别克牌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秋化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