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徐建军价值65,000元的财产;二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徐建军价值65,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姜洪春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姜鹏所有的赣E×××××的别克牌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秋化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