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建团与毛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志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少蕊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