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建团与毛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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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志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少蕊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