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顺鑫达牧草种植专业合作社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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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
第一百二十三条、
百二十三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对平罗县顺鑫达牧草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
五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对平罗县顺鑫达牧草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永凯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任 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