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顺鑫达牧草种植专业合作社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

第一百二十三条、

百二十三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对平罗县顺鑫达牧草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

五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对平罗县顺鑫达牧草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永凯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任 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