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立之与谢晓峰、金洪兵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条约定,截止协议签署日,丙方欠甲方借款8031447元未还。

一条约定,截止协议签署日,丙方欠甲方借款8031447元未还。第二

第二条约定,甲方将该债权转让给乙方。乙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解决债务问题。

条约定,甲方将该债权转让给乙方。乙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解决债务问题。第三条

第三条约定,丁方和担保方同意以其自有的全部财产为乙方所欠甲方的债权转让款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约定,丁方和担保方同意以其自有的全部财产为乙方所欠甲方的债权转让款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第四条约

第四条约定,“乙方确认,其因受让债权而需按照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031447元

定,“乙方确认,其因受让债权而需按照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031447元(大写:捌佰零叁万壹仟肆佰肆拾柒元)。协议签订后,乙方与2016年2月7日后每月支付30万至50万元(大写……),在2016年8月之前不低于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余款在2016年12月30号之前支付完毕。”第六条约定

第六条约定,“协议签订后,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如乙方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转让款为基数每

,“协议签订后,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如乙方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转让款为基数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协议尾部载明“双方同意在此协议总价减去贰佰贰拾柒万元”。又查明,赖立之因本次诉讼事宜支出律师费3万元。本院认为,本案《债权转让协议书》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谢晓峰、金洪兵承认原告赖立之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

第六十条第一款、

款、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晓峰继续履行《债权转让协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晓峰继续履行《债权转让协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赖立之债权转让款5831447元及违约金15万元,并继续支付违约金(以5831447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同时还要支付律师费3万元;二、被告金洪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46元,保全费5000元,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146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 炜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阿静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