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三条、
第六条、第
第六条、
二十条之规
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荣灿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
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荣灿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