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荣灿减刑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三条、

第六条、第

第六条、

二十条之规

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荣灿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

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荣灿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