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吴跃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余国民借款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
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吴跃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余国民借款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
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吴跃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法院。审 判 员 唐飞京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代书记员 徐小贞?SHAPE*MERGEFORMAT????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