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国民与吴跃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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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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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吴跃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余国民借款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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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吴跃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法院。审 判 员 唐飞京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代书记员 徐小贞?SHAPE*MERGEFORMAT????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