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献修与吴桂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献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献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献修负担。审判长  郭国田审判员  XX甫陪审员  刘慧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裴利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