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文英、四川省川眉芒硝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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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眉劳人仲案字[2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眉劳人仲案字[2015]第914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