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充耀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914号一案终结本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91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润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