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六条、
二百六十六条、第六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思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
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思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黄思卓退赔违法所得896089元,分别发还各被害人。上诉人黄思卓上诉提出:1、其没有隐瞒真相,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与女方之间系民事经济纠纷,不构成诈骗罪;2、周某75万元中有52.4万元为借款。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思卓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思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896089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黄思卓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黄思卓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黄思卓上诉提出,其没有隐瞒真相,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系民事经济纠纷,不构成诈骗罪。经查:(1)黄思卓虚构自己工作、投资或者股份,承包工程项目或绿化项目等事实,长期租用租车公司豪车出行,骗取女性对其经济能力的信任;(2)在一年多时间内,黄思卓与四名女性以恋人关系交往,以感情骗取信任;(3)黄思卓明知自己没有经济来源且无偿还能力,利用各种事由骗取钱财挥霍。故综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上诉人黄思卓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主观上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诈骗罪。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黄思卓上诉称,其与周某75万元中有52.4万元为借款。经查,上诉人黄思卓系以借为名骗取财物,结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明周某从贷款公司和银行贷款后转归黄思卓占有、使用的金额约90万元,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已予以扣减,赃款均已挥霍。故该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征审判员 苏诞阳审判员 蒋家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海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