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九十
第九十四条(四)项、
四条(四)项、第九十七
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朱慧与被告大连阳光轻生活健身有限公司于2016年12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朱慧与被告大连阳光轻生活健身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签订的《会员协议》;二、被告大连阳光轻生活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朱慧服务费750元。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郭发增审判员 胡晓牧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婉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