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八条、

八条、第二百二十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六条、第二百二十九

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天友公司、死海旅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锐南公司保

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天友公司、死海旅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锐南公司保证金350万元;二、天友公司、死海旅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锐南公司保证金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保证金3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0日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保证金还清之日止;三、天友公司、死海旅游公司不履行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锐南公司有权对天友公司持有的死海旅游公司3%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834万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45元,诉讼保全费5000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4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9945元,由天友公司、死海旅游公司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天友公司、死海旅游公司是否应当向锐南公司支付保证金资金占用利息,二是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对此,本院评述如下: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首先,按照成都天友旅游集团、死海旅游公司与锐南公司签订的《履约保证金协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期限为自成都天友旅游集团全额收到履约保证金之日起6个月,履约保证期限内成都天友旅游集团无息全额退还给锐南公司,若不能按此约定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应计算资金占用费。按照上述协议约定,成都天友旅游集团应于2016年1月13日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锐南公司,经锐南公司催告,死海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7月13日分别退还5万元,仍有350万元未退还。因已超过协议约定的6个月期限,所以履约保证金未退还部分应当按协议约定计算资金占用费。上述协议约定,死海旅游公司系成都天友旅游集团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担保人,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死海旅游公司的担保范围不仅包括360万元保证金,还应包括逾期未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资金占用费。其次,虽然天友公司不是《履约保证金协议》的签订主体,但天友公司作为成都天友旅游集团的关联企业,为保障《履约保证金协议》的签订执行,一方面在《履约保证金协议》签订后作为出质人与锐南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了质押登记,约定为锐南公司缴纳的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另一方面在成都天友旅游集团不能还款的情况下,与死海旅游公司作为承诺人,共同向锐南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函》,承诺由其负责向锐南公司全额退还死海旅游公司收取的360万元履约保证金。天友公司作为出质人,其担保范围应当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以及相关实现质权的费用。一审法院认定死海公司取得锐南公司保证金后,未按约归还保证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正确,上诉人天友公司、死海旅游公司作为出质人及担保人,应当向锐南公司归还保证金3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案中天友公司、死海旅游集团主张质押合同无效却未提供任何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了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

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了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天友公司、死海旅游集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诉人主张质押合同无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天友公司、死海旅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4.63元,由

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4.63元,由上诉人天友公司、死海旅游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邱 寒审判员 苟 峰审判员 付冬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