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国荣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黎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零八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

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国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国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新林人民陪审员  王化民人民陪审员  卢由发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海莲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

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

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

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

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

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

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PAGE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