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兴强与卢志峰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

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卢志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卢兴强医药费、膳费和生活杂支费、生活费

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卢志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卢兴强医药费、膳费和生活杂支费、生活费、医疗保险费等扶养费10000元;二、驳回卢兴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卢志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靖  芬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赖好珠(代)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

第二十条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条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

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