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士强与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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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士强撤回对被告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审判员  丁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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