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
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大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珍珠为王大力的监护人
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大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珍珠为王大力的监护人。鉴定费4,000元,由申请人王珍珠、王薇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十九条精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
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
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