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世卿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

二条、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条,《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

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赵世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五)项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赵世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期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原被羁押的4日已予折抵。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杨海洋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张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