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德方因诉被上诉人乐山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复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

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之规定,被告市公安局作为峨眉上市公安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受理行政复议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原告的复议请求是依法确认峨眉山市公安局2016年6月17日11时左右起至2016年6月25日凌晨5时止限制人身自由并暴力殴打原告等人的强制措施违法,但原告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没有向被告提供峨眉山市公安局对其实施过上述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其行政复议申请缺乏相关的事实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被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被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

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综上事实和理由,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

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罗德方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德方负担。上诉人罗德

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罗德方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德方负担。上诉人罗德方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显失公正,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依法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市公安局答辩称,被上诉人的复议程序及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

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故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应以被复议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本案中,上诉人如对峨眉山市公安局作出的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并暴力殴打上诉人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提交峨眉山市公安局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并以峨眉山市公安局为被申请人向被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上诉人的复议请求是确认峨眉山市公安局2016年6月17日11时左右起至2016年6月25日凌晨5时止限制上诉人人身自由并暴力殴打上诉人的强制措施违法,其向被上诉人申请复议时提交的材料为身份证复印件、复议申请书、收集调取证据和了解证人申请书、报警记录,上述材料不能证明上诉人申请复议的其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等行为实际发生,也不能证明该行为系峨眉山市公安局实施,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申请复议的对象存在,故上诉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款第二项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故被上诉人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驳回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

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罗德方

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罗德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潘德军审 判 员 钟小红审 判 员 易晓芸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严 洁书 记 员 黄睿婷附:本案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

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

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