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秦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宋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六条约定乙方知晓并同意,若乙方在还款分期内存在还款逾期或其他违约行为,甲方自动将本合同项下全部

六条约定乙方知晓并同意,若乙方在还款分期内存在还款逾期或其他违约行为,甲方自动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剩余债权本金、利息、逾期滞纳金、服务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一并转让予丙方,甲方无须就债权转让再次通知乙方。合同第九

第九条约定若乙方违约,应赔偿甲方和/或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调查费、催收费等

条约定若乙方违约,应赔偿甲方和/或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调查费、催收费等其他费用,并且,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乙方已经支付给甲方、丙方的任何服务费用均不予退还。合同第十二

第十二条约定凡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仍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可以

条约定凡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仍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应承担为解决本争议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等。合同订立当日,案外人侯某某通过转账方式将3,000元出借给被告,个人网银互联汇出回单附言注明为“买单侠转账”。2016年8月23日,案外人侯某某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载明自2015年5月起,案外人侯某某作为贷款人,原告作为信息平台服务商,与各借款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还款过程中,共计有58名借款人逾期不还,该58笔债权逾期本金、利息、逾期罚息等作为转让标的,由案外人将相应债权转让给原告。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诉至本院,由此产生律师费支出500元。以上事实,由《借款合同》、浦发银行个人网银互联汇出回单、电子借条、《债权转让协议书》、《聘请律师合同》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结合《借款合同》、浦发银行个人网银互联汇出回单、电子借条等证据,可以看出,案外人侯某某向被告出借3,000元,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期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案外人侯某某将合同所涉债权转让给原告,现原告主张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依法有据,原告自愿将利息标准调整至年利率24%,此系对自身权利的有效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七条、

七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俊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秦苍信息科技有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俊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秦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元及支付利息(以3,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25日起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二、被告宋俊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秦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由被告宋俊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春海人民陪审员  卜军形人民陪审员  陆振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唐晓苓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

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