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前进农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与江建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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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利辛县前进农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利辛县前进农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63元,减半收取981元,由原告利辛县前进农用车辆有限责任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蒋 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