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八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
第三十三条、
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
第二十六条、
二十七条,《中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与明归还原告况文武借款本金11.4万元及利息(自201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与明归还原告况文武借款本金11.4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4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利息按年息24%计算)。借款本息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二、被告黄与明归还原告胡全民借款本金11.4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利息按年息24%计算),借款本息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三、原告胡全民对被告黄与明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况文武、胡全民、刘国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0元,由被告黄与明承担。如不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0元,由被告黄与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14382401040009407账上,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李任根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玉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