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
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退还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蔚青人民陪审员 杨 涛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明阳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