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超华与沙雅县丰盛建材有限公司、马兵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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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4元,由上诉人莫超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4元,由上诉人莫超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臧苏红审 判 员 孙朝红代理审判员 李克永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妮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