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泽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

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

二条,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

条,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泽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泽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二、对被告人郑泽伟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哈少朋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依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