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菲歌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菲歌娱乐有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菲歌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柳晓寒审 判 员  周 蓉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

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