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1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胡某1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

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胡某1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红豆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