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三明与叶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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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
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王三明负担。审判员 房小康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孔庆涛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