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三明与叶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0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

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王三明负担。审判员  房小康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孔庆涛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