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高秋华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保证人叶某、刘中好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梅丽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五条、
五条、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
第二十六条、
十九条第二款第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梅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高秋华偿还借款本金9
,判决如下:一、被告梅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高秋华偿还借款本金97500元及利息(利息以97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2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梅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高秋华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元;三、被告叶弟新、刘中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高秋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134元,由被告梅丽娜、叶弟新、刘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134元,由被告梅丽娜、叶弟新、刘中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钧人民陪审员 肖春平人民陪审员 柯有广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