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森林公安局与董作章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长森公(向)林罚决字〔201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处罚内容

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长森公(向)林罚决字〔201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处罚内容为“限期一年恢复林地原状”。被执行人董作章在接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没有履行该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6月10日申请执行���向被执行人董作章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在接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限期恢复林地原状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作章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表示没有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白森林公安局作出的长森公(向)林罚决字〔201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处罚内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

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

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

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吉林省长白森林公安局作出的长森公(向)林罚决字〔2015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吉林省长白森林公安局作出的长森公(向)林罚决字〔201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的内���,由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永萍审 判 员  王 晖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白春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