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
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苏立搬离原告的房屋;二、本判决生效后
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苏立搬离原告的房屋;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苏立付给原告租期内租金23000元,并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自2017年6月2日至实际搬离之日的租金;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被告苏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 磊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耿潇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